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强力推进,下决心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之路。
如何切实解决环保违法成本低问题成了绿色发展的关键。他同时强调,还要处理好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这涉及民生问题。
遮天蔽日雾霾之下,仍有许多企业任性超排。环境保护,人人有责,更重要的是从我做起、从每个人做起。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也需要成本。因此存在违法者逃脱处罚的机会收益。环保督查将违法企业散煤污染、热企犯规、惯犯企业等一连串问题揪出,部分行业企业被曝光严惩后却仍难改变现状,亟待多部门与公众合力监督整改。
上限越高,越可能高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收益,从而发挥遏制作用。令人遗憾的是,罚款并不足以达到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至少是不能完全达到围绕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展大数据顶层设计,顶层设计开放、创新应用全面、基础架构灵活,不断适应生态环境管理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拓展社会化监测信息采集和融合应用,支撑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精细化分析和实时可视化表达,提高源解析精度,增强生态环境质量趋势分析和预警能力,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依托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建设生态环境数据开放平台,提高数据开放的规范性和权威性。目前,环境信息化存在体制机制不顺,基础设施和系统建设分散,应用烟囱和数据孤岛林立,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低,综合支撑和公众服务能力弱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和满足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精神,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与应用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
建立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保障数据准确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强化运维管理和安全防护,保障信息安全。通过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接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资源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库等其他国家基础数据资源。
充分运用大数据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助力简政放权,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实现用数据管理。(二)基本原则顶层设计、应用导向。根据地方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省、市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创新应用,探索应用模式,推动试点成果的推广和实施。加强全国雾霾监测数据整合,重点整合2013年以来雾霾监测历史数据,同步集成气象、遥感、排放清单、城市源解析和环境执法数据,形成雾霾案例知识库。
(五)统筹建设大数据平台建设大数据环保云平台。如下图所示:一个机制: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工作机制包括数据共享开放、业务协同等工作机制,以及生态环境大数据科学决策、精准监管和公共服务等创新应用机制,促进大数据形成和应用。主要实现数据传输交换、管理监控、共享开放、分析挖掘等基本功能,支撑分布式计算、流式数据处理、大数据关联分析、趋势分析、空间分析,支撑大数据产品研发和应用。建立生态环境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利用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系统,实现系统内数据资源整合集中和动态更新,建设生态环境质量、环境污染、自然生态、核与辐射等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数据库
通过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接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资源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库等其他国家基础数据资源。如下图所示:一个机制: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工作机制包括数据共享开放、业务协同等工作机制,以及生态环境大数据科学决策、精准监管和公共服务等创新应用机制,促进大数据形成和应用。
推动同城备份和异地灾备中心建设。根据地方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省、市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创新应用,探索应用模式,推动试点成果的推广和实施。
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要求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共享,促进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互联网+绿色生态,实现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环保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检查执法、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环保科技项目立项、环保评先创优等工作流程中,嵌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调用和信用状况审核环节。利用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资源,支撑大气、水和土壤三大行动计划实施和工作会商,定量化、可视化评估实施成效,服务京津冀等重点区域联防联控,支撑区域化环境管理与创新。三个平台: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分为基础设施层、数据资源层和业务应用层。将大数据作为支撑生态环境管理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实现用数据决策。增强社会环境监管能力。
主要实现数据传输交换、管理监控、共享开放、分析挖掘等基本功能,支撑分布式计算、流式数据处理、大数据关联分析、趋势分析、空间分析,支撑大数据产品研发和应用。运用大数据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开展生态环境综合决策、环境监管和公共服务等创新应用,为生态环境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通过生态环境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推进环境管理转型,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为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对不同环境信用状况的企业进行分类监管,对环境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加强对失信的约束和惩戒。
(三)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模式提高科学应对雾霾能力。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利用排污许可证证载内容,支撑排污许可和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评、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税)、许可证监管等制度有效衔接,建立唯一的固定污染源信息名录库,对污染源进行统一编码管理,实现污染源排放信息整合共享,有效推进协同治理,开启一证式污染源管理新模式。
制定环境信息资源管理和数据贡献考核评估办法,促进数据在风险可控原则下最大程度共享和开放。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拓展社会化监测信息采集和融合应用,支撑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精细化分析和实时可视化表达,提高源解析精度,增强生态环境质量趋势分析和预警能力,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建立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保障数据准确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强化运维管理和安全防护,保障信息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精神,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与应用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
(二)健全数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数据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数据责任、义务与使用权限,合理界定业务数据的使用方式与范围,规范数据采集、存储、共享和应用,保障数据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实现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便民化。
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信息标准化建设,提高联网数据共享交换和获取率,不断增强数据汇聚和关联分析能力,推动核设施、核安全设备、核技术利用、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关键岗位人员资质及核活动等的联网审查审批,全面实现对核与辐射安全风险的实时管控和预警,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决策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保障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严格实施《环境保护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统筹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破除数据孤岛。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完善制度标准体系,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资源整合互联和数据开放共享,促进业务协同,推进大数据建设和应用,保障数据安全。加强网络安全建设,构建环保云安全管理中心,增强大数据环保云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应用系统等的安全保障能力。
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重大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监控全覆盖。采集和发布饮用水源地、城市黑臭水体、城市扬尘、土壤污染场地、核与辐射等信息,强化企业排污信息公开,利用互联网+方式整合企业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助力简政放权,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实现用数据管理。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进展、计划实施、资金执行、成果绩效等动态监控和评估,支持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专业化、精细化的环境管理体系,提高管理决策预见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开展雾霾预测预警大数据分析与应用,支撑雾霾提前发布、应急预案制定、预案执行和监察执法,为雾霾形势研判和应对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提升科学预霾防霾水平。两套体系:组织保障和标准规范体系为大数据建设提供组织机构、人才资金及标准规范等体制保障;统一运维和信息安全体系为大数据系统提供稳定运行与安全可靠等技术保障。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在环保等重点领域引入大数据监管,主动查究违法违规行为。依托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建设生态环境数据开放平台,提高数据开放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拓展吸纳相关部委、行业协会、大型国企和互联网关联数据,形成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三、保障措施(一)完善组织实施机制成立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形成协同配合、全面推进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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